投资者应主动规避操纵嫌疑股。
熊锦秋
自11月底,仁东控股已连续多日跌停,据报道,操盘该股的庄家控制了不少个人账户的融资盘以及场外配资盘,庄家被监管和司法部门控制后,融资盘按规定被券商强制卖出致使该股开始跌停,配资盘也闻风大举卖出,导致踩踏。笔者认为,本案给市场带来诸多启示和教训。
仁东控股基本面乏善可陈,前几年一直在盈亏边缘徘徊,今年三季报显示,每股净利润为亏损0.04元,每股净资产1.72元,11月份股价最高为64.72元、市净率超37倍。仁东控股这几年的K线走得异常漂亮,单边上涨,虽少有涨停、但却涨不停,然而这种脱离大盘走势、独自飙升的走势图,主要是庄家凭资金和持股优势人为画图而成。
由本案可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或教训:
首先,对市场操纵应打早打小。笔者对相关部门能及时出手控制本案操盘庄家表示高度赞赏,越晚采取措施,股价涨得越高,筹码在高位分散到散户手里,对市场和散户的危害就越大。
目前证监会、交易所证券监控系统已经相对比较发达,能发现和掌握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线索,此种情况下不宜打草惊蛇,最重要的是先实施人身控制。比如《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公安机关可依该条款先行拘留庄家,如此庄家就难执行交易指令,相关筹码就会烂在自己手里。
其次,券商融资业务应防范市场操纵风险。在交易所确定的两融标的股中,有些被庄家操纵,对此类泡沫股,券商要将其挪出融资标的股名单、不接受投资者融资买入,因为即便目前投资者担保物看似充足,但架不住其中泡沫巨大以及杠杆效应,一旦连续跌停板,券商也将被卷入。另外,深交所规定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折算率为零,券商对投资者将泡沫股作为担保物的,可依此明确较低折算率、甚至为零;尤其对投资者将某只股票作为担保物买入同一只股票的行为,更要高度警惕,这既可能让庄股泡沫形成正反馈,同时券商承担的风险也可能更高。
其三,场外配资风险巨大。新证券法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场外配资行为未经证监部门核准,属于非法行为,配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投资者无论是向配资平台借钱、还是将钱借给配资平台,其利益都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尤其庄家利用配资狂拉股价,配资平台以及提供资金的投资者可能成为冤大头。
其四,投资者应主动规避操纵嫌疑股。现在A股市场主力的一个盈利模式就是操纵,与此相对应,散户一个盈利模式就是跟庄。《证券法》规定庄家对投资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庄家操纵未必肯定能赚钱,即便赚钱了由于其还可能承担债务,东窗事发后散户索赔,在庄家清偿时有个排序问题,散户未必能足额获偿。何况目前市场操纵案民事赔偿胜诉案例极为少见。
而且,按虚假陈述相关规定,投资者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不能获得赔偿;同理,对于跟庄投资者,如果被证明散户明知有庄而跟庄,同样可能没有索赔资格。否则,散户一旦亏损就让庄家赔,暴赚就算自己的,散户跟庄岂不包赚不赔,天下哪有此等好事。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