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新《证券法》来了 投资者更有底气了

  新《证券法》第六章为“投资者保护”,包括第88条至95条。据此判断,未来A股投资者权益将更有法律保障。

  第88条主要内容,规定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即“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此次证券法引入这部分内容,有利于从源头防控风险。

  第89条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若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自证合法、否则承担赔偿责任,等于把举证责任归于证券公司,现实中,证券公司更有能力、手段来保留或提供相关证据,这条规定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

  第90条规定了征集制度,其中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征集人,代股民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股民单打独斗维权,难有实际效果,也让股民懒得维权,将来股民团结在投资者保护机构这个核心周围,就可形成强大的维权合力。当然该条也规定若征集人导致上市公司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对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也是一种倒逼约束机制。

  第91条规定,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这似乎有强制现金分红意思,但是否现金分红、还得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若要强制现金分红,还需制订配套规则,笔者建议应该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作出上述内容指引,且可按不同板块、作出不同的现金分红比例指引。

  第92条是关于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制度,不作分析。

  第93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发行人违法违规,控股股东、实控人、证券公司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之后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个做法在此前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案例已有成功实践,是将实践经验提炼升华为法律条款的典范。当然,若有细则进一步确定各主体分担的赔偿比例最好,否则先行赔付后若全部再向发行人追偿,实控人等真正违法违规主体仍可逃脱赔偿。

  第94条第一款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2018年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其中规定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但只有双方接受调解,上述机制才起作用;第94条等于强制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调解要求,由此示范判决结果可推广使用。

  第94条第二款规定了支持诉讼机制,目前投服中心这项工作开展得比较广泛,包括指派公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等,机制比较成熟。

  第94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派生诉讼。目前派生诉讼的规定在现行《公司法》第151条,只有连续180日以上持股1%以上股东才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此次证券法特别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派生诉讼权利。

  第95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机制,只要投资者在法院参加登记,即可发生效力;而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登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此即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机制。投资者无需自己登记、借助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登记,就可作为诉讼主体,享受诉讼判决结果,与成熟市场集体诉讼机制“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核心内涵基本一致。

  总之,修改后的《证券法》从多个维度为投资者利益保护提供制度支持,包括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完善诉讼机制、半强制分红等,相信《证券法》定将成为投资者权益保护神。

标签: 投资者 证券公司 机构 机制 证券法
N本文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