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资管产品规则统一进行时

  历时四年多、历经四次审议后,证券法于12月28日完成第二次全面“大修”。新证券法直击资本市场焦点问题,在扩大证券定义、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等多方面取得突破,其中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规范,进一步明确对资管产品规则的统一方向,对资管行业将产生深远影响。

  证券的定义范围一直是资本市场争论的焦点。一方面,此前在立法中对证券的定义过于狭窄,大量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实际上游离于证券法规范之外,如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一直缺失;另一方面,大量性质相同的具有证券性质的资管业务分别适用于各不相同的规范体系,标准和责任不一,监管套利现象严重,层层嵌套被滥用,一个产品被多次转移到另外体系,风险也往往被“盖”在里面。

  目前资管产品形式多样,结构复杂,其中的法律关系也存在争议。但不论发起人或管理人是否为持牌金融机构,是否为同一法律形式(如有限合伙、契约、信托、公司等),资管产品发行的份额本质上属于证券,即给予份额持有人对集合投资的收益或损失按比例承受的权利或权益,从实质重于形式和功能监管的角度出发,理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此次证券法的修改扩展了证券的范围,增加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明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将为包括资管产品在内的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规则统一提供法律依据。

  实际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从去杠杆、破刚兑、防风险等方面规范引导行业回归本源,开启了资管产品规则统一之路。截至目前,资管新规已出台一系列配套细则,一些细则在同一资管产品规则上整体保持了一致,如12月27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不过,在现实中,仍有一些操作上的问题需要解决。对此,有专家建议,应在证券法的授权下尽快完善财富管理市场法律框架,在资管产品纳入证券法规范之后,进一步完善资管新规,对一些未明确的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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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