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高利贷和变相高利贷都应立法禁止

  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其中,民法典草案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一旦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显然是一大进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过去超过这一法定标准的高利放贷在民间并不少见,还伴随着暴力催收等问题,给借款人、金融秩序、社会稳定等方面带来严重危害。

  高利放贷主要是受暴利驱使,也与过去法律震慑力不足有关。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后,诚如有关专家所言,“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对治理部门来说,夯实了法律基础,增加了治理底气。对借款人是必要提醒,对放贷人则是有效震慑。

  如此一来,就有望减少民间高利放贷乱象,进而言之,高利放贷导致的借款人自杀、企业破产等悲剧也会跟着减少。同时,有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并鼓励人们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另外,还有利于维护包括机关单位在内的社会秩序,比如一些公职人员曾参与放高利贷。

  实际上,欧美国家的法律也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比如大部分欧美国家对高利贷的界定都采取的是“上限法”,即超过上限即为高利贷,将会受到民法或刑法的处罚。所以,我国是时候在法律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了。这不仅顺应舆论呼吁,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体现。

  不过,法律在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的同时,还要有防范“变相高利”的考虑。这是因为,近些年有关方面对高利贷采取综合治理,司法解释只保护合法放贷不支持非法放贷,从表面上看高利贷几乎“消失”。但实际上,某些放贷机构采取了变相操作,利率虽然合规但乱收费不低。

  比如说2017年,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在对2693家现金贷平台监测后发现,现金贷利率折算为年化后大部分超过100%。但是部分平台表面利率却不高,原因是通过收取信息审查费、账户管理费、交易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等费用来获利。若把收费折算,利率超标。

  所以,法律禁止高利放贷之外,还应该对民间借款涉及的相关手续费进行规范,最好是取消所有手续费,因为放贷人已经通过利息获利了。如果不取消手续费,则应该把手续费折算为利息,折算后一旦年利率超标也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只有这样,才能压缩高利贷变相操作空间。

  在法律上“堵”高利放贷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反思高利贷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并进行“对症下药”。比如说,部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正常资金需求,得不到正常渠道的保障,不得不借高利贷度过危机。再比如,一些银行随意抽贷、断贷,也把某些企业逼上高利借贷,都应治理。

  今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违法发放高利贷,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有点像国外的“放高利贷罪”。当我国民法典与“高利贷入罪”等措施都发力,治理效果将更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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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文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