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港股01988)研究院研究员 丁阳 郭晓蓓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自2018年11月民营企业座谈会以来,中央和地方密集出台专项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2019年2月)、《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相继发布,2019年国常会更是多次提及民营企业。1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外发布,共包括28条具体举措,主要涉及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改革创新、规范发展、政商关系6个方面。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也是对近一年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经验及各项政策举措的制度化、体系化和规范化,并就实践过程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提出了工作重点和方向。
民企融资难题依然严峻
实践证明,民营企业在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还有几方面需要完善。
首先,民营企业自身短板依然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仍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亲情维系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弊端日益显现。二是市场竞争力不强。调查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目前的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重平均水平仅为0.4%,研发投入不足严重阻碍了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削弱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部分民营企业不遵守劳动法、非法用工、拖欠工资、虚假宣传、制假售假、污染环境等负面新闻频出,使民营企业的公众形象受损。
其次,民营企业融资难题依然严峻。一方面是融资渠道不畅,银行信贷属于典型的顺周期行为,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银行倾向于政府城投平台和国有企业,而民营企业陷入“抽贷、断贷、拒贷”的窘境。而民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只有部分企业能获得股权融资。另一方面是融资成本高企,虽然监管部门对银行信贷利率有限定,但附加上中介费、保险费、返存和购买理财的要求后,实际融资成本高企。在债券市场上,民企和国企间的信用债利差不断走高,民企债券违约频发使新发售债券鲜有问津。
再次,个别地区环保“一刀切”误伤部分民营企业。有些地方环保“一刀切”现象严重,在当前去产能、材料价格飞涨的情况下,运动式、一刀切式环保渐渐变成了许多民企发展的障碍。这种做法不但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新问题,带来新负担。
加强对民企的监管和保护
对此,政府需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管和保护。一是设置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核实制度。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和骨干企业特点,建立风险企业的数据库,分析典型案例,认真筛选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在合理设置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划定科学明确的预警信息警戒线,为高效的风险预警制度奠定科学基础。对经核实评估确有风险的企业,要及时预警上报,以便妥善处理。
二是着力构建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推广温州经验,成立全国民营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体,形成覆盖全国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围绕信息咨询、资金融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援助和管理咨询等方面,贴近企业,主动开展专业化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三是坚决杜绝环保“一刀切”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科学施策、精准务实推进,把整改工作做严、做实、做深、做细,严禁各地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地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
商业银行应主动作为
商业银行应主动作为,满足民营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一是进行制度变革,纾解民企的融资难困境。建议建立尽职免责的制度和合理容错的机制,适度提高对不良贷款率的考核容忍度,开通问责申述通道,且可溯及既往,免除因依规尽职的责任,形成“敢贷”制度。加大对分支机构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的考核力度,同时对分支机构民营企业的审贷成本给予专项补贴,可以通过专项奖金加大对业务人员服务民企的激励力度,提升民企服务的效率和积极性,让经营机构和人员“愿贷”。
二是结合民营企业的现实需求,加快原有产品的更新换代与升级。采用“标准化的基础产品+差异化的专项产品+区域特色产品+产业细分产品”组合,探索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业务等专项产品。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全面提升服务效率。
三是为民企提供全方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应顺应发展趋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战略合作、投资控股、发起设立等方式,加强与保险、证券、信托公司的合作。比如,与保险公司合作研发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