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运用市场化改革办法推动实际利率水平明显降低和解决融资难问题,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同日,人民银行发布2019年第15号公告,明确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总体来看,这次LPR改革主要包括:一是LPR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二是LPR报价行从原来的10家全国性银行扩充至18家,增加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三是LPR在原来的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的基础上增加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四是LPR报价由每天报价一次改为每月报价一次;五是人民银行将LPR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这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又迈出坚实的一步。
总体来看,这次改革主要围绕促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完善LPR形成机制,提高LPR市场化程度,改革措施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国的LPR自2013年推出以来,存在着报价行较少且只包含国有大型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报价行覆盖面较小,LPR及其走势与贷款基准利率及其走势高度雷同无法有效发挥其市场化利率作用等问题。对此,人民银行都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在扩大报价行数量,丰富报价行种类的同时,也对报价机制进行了改革。之前LPR形成机制是报价行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对其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这次改为按照MLF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有助于提高利率调控政策的传导效果。MLF自2014年推出以来,已逐步成为人民银行提供基础货币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LPR采用MLF利率加点的方式形成,意味着人民银行调整MLF利率可以有效影响LPR,从而提高利率调控传导效果。
与此同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看,采用LPR定价存在着存量业务和增量业务如何有效衔接,尤其是存量业务合同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如何继续执行,以及LPR只有1年期一个品种长期贷款如何定价的问题。对此,人民银行的这次改革也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LPR报价在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的基础上增加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并且明确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新发放贷款按照LPR定价,存量贷款利率仍按照原合同执行,不仅为银行发放长期贷款提供参考,而且有助于贷款基准利率向LPR的平稳过度。在报价频率方面由每日报价改为一个月报价一次,也有助于让报价行更加重视报价问题,提升LPR报价质量。市场化程度更高的LPR有助于解决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的问题,人民银行把LPR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MPA,不仅实现了MPA对存贷款定价的全覆盖,也有助于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应用LPR定价,切实提高LPR的作用并扩大应用面。
实现利率“两轨合一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是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这次改革的情况看,有效实现了MLF等政策利率与LPR挂钩,LPR与贷款利率挂钩,将原有“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的传导渠道转变为“货币政策利率-LPR-贷款利率”,真正实现了“货币政策利率-银行间市场利率-贷款利率”这一理想的信贷利率传导渠道,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从改革目的看,目前一年期MLF利率低于LPR,也低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后续随着LPR的逐步完善,更多的银行基于LPR进行贷款利率定价,有利于银行在负债成本降低的情况下,为优质客户以更低价格提供金融支持,从而降低实体经济部门的融资成本,缓解融资贵问题。
但短期内LPR改革成效显现面临现实的制约因素。从目前的情况看,降低LPR包括两个方式,即降低MLF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以及降低商业银行的加点。一方面,降低MLF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面临博弈。就目前国内所处的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看,猪肉、蔬菜水果价格大幅上涨推动CPI走高,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为防止降息资金流向房地产等压低了降息的概率,但经济下行压力加大,DR007作为市场利率低于人民银行的逆回购利率等又要求降低公开市场操作利率。这说明,调整MLF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实现调低LPR还面临着较多的博弈。另一方面,降低商业银行的加点也面临困难。在“新老划断”模式下,新增贷款采用LPR定价,而存量贷款仍采用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也意味着与贷款基准利率相比,短期内LPR不会大幅度降低,否则存量贷款客户将可能出现大量提前还款,给银行业稳定经营带来较大压力。同时,降低加点除了对银行定价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外,还要求银行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在存贷款利差模式下,降低银行贷款利率也需要以降低存款利率为基础,否则银行受资金成本和风险管控压力影响其利差将无法保障,从而银行业降低贷款利率的积极性将受影响。不过,这也从另一方面激励银行业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其逻辑在于小微企业往往被认为风险较高,银行在负债成本难以压降的情况下,为保障利差收益有可能提高风险偏好,更多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就中长期情况而言,LPR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LPR主要与MLF挂钩,这是现有条件下一个较好的选择,央行其他公开市场操作期限较短决定了以其作为LPR定价的基准确实不好把握。但人民银行的MLF交易对手方主要是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市场化程度不是很高,期限最长是3年与5年期的LPR期限不匹配,3.3%的一年期MLF利率远高于1.62%的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价格存在扭曲,增加了银行的资金成本,LPR若较高自然不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这些都意味着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
(作者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