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示范判决有助于解决证券群体纠纷

  上海金融法院在今年5月对“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公开宣判,认定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在损失认定上,判决采纳投服中心的损失核定意见;近日该案二审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并生效的示范案件。

  早在今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其中明确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对平行案件(具有与示范案件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调解,为此还通过诉讼费用经济杠杆加以引导,同时明确在示范案件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损失核定机构。

  投服中心对投资者损失计算软件的第一大贡献,是可公正计算投资者“买入均价”。要计算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需计算买入证券均价,然而“买入证券均价”如何计算并无规定,实践中有多种方法,由此也导致原被告之间争议。应该说,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算结果最接近客观真实,但计算量过于庞大,碍于计算成本很多法院不敢适用;而投服中心相关软件“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功能”可提供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实际成本法两种买入均价算法,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痛点问题。

  第二大贡献是可公允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按规定,被告可不承担投资者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损失,实践中,每个投资者交易情况各不相同,所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也不相同;对此难以单独一一手工计算,司法机关只能对一个虚假陈述案件确定统一的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值,这对部分投资者或被告都可能带来不公。而投服中心计算软件可单独计算每个投资者受到系统性风险影响的比例值。

  有了示范案件判决,再加上投资者的损失计算有投服中心的软件支持,其它平行案件的解决就有了坚实基础。为此上海金融法院还推动示范判决与诉调对接机制相结合,引导平行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机制解决纠纷,比如,若在法庭审理前委托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可免收;若平行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依照示范判决提出的调解方案,且之后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法院可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由此“示范案件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就成为解决平行案件的主要方式。

  当然,本案之所以在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或是因为方正科技注册地在上海,按《民事诉讼法》第22条至第30条,绝大多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拥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上海金融法院的“示范案件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在主板所能覆盖的范围,只包括住所地、注册地在上海市的上市公司等被告,在此区域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一般只能到当地中级法院起诉,解决投资者群体性纠纷就难适用上述创新制度。

  今年6月《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也就是说,科创板不分上市公司住所地,以上民商事纠纷统统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这打破了案件地域管辖制度。

  笔者建议,应进一步深化拓展上述改革,可规定,对于所有上交所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这有利于打破当前司法地方保护。另外深圳可比照设立深圳金融法院,管辖深交所所有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案件。有专业金融法院的示范诉讼判决,再结合调解组织对平行案件的调解,这或是一条符合目前我国国情、有效解决证券群体纠纷的好路子。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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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文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