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放:央行整治拒收人民币行为来得及时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第18号公告称,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中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公告明确,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近年来,拒收人民币现金,有钱但花不出去,已经发生过多起。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公告整治拒收现金行为,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这使拒收现金的行为有所收敛。但拒收现金行为还是存在,给持现金消费者增添了很多烦恼,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侵犯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的广泛使用,人们习惯拿着智能手机“走遍天下”,消费无阻,不少人还把第三方支付方式当作一种时尚。一些商家为了“省事”,明里暗里拒绝现金支付,给不少持现金消费者造成了很大障碍。客观地讲,如今电子支付盛行,现金支付占比有所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拒收现金。

  本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8号公告,将主要聚焦五项工作。尤其是,公告指出,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我国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将共同存在,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肯定非现金支付的意义,加强对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宣传推广,让更多人了解各种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的特点,实属必要,但即使电子支付再便利,也不能违法拒收现金。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8号公告,整治拒收现金行为,来得及时,对进一步规范支付行为,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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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文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