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非:新证券法强化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统一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新证券法为注册制全面推进保驾护航。

  刘胜非

  作为资本市场“根本大法”,新版证券法出台,为资本市场全面深改、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新证券法既具有前瞻性又基于我国资本市场现实情况,为资本市场当前及今后改革、发展及稳健运行奠定坚实基础。新证券法紧扣全面推动注册制改革、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等四大主题进行修订和完善,各主题相辅相成、互相支撑、有机统一,形成满足市场化法治化资本市场需求的严谨法律体系。

  笔者以为新证券法的核心是根据注册制改革的本质和内在机理,通过法律关系的调整来理顺市场相关主体的系统性规范、权利义务范围以及责任边界,推动权利、义务与责任三者之间的高度统一,扫除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法律障碍,建立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法治体系,降低市场运行风险,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其中涉及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中小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它们是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和利益相关方,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资本市场实施注册制是基于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进程、基本特征以及成熟程度,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而推出的证券发行制度。其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基础,最大程度发挥市场定价、融资与资源配置功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增强证券发行准入门槛的包容性,赋予企业充分借力资本市场的权利,让更多的优质或者潜在优质创新成长型企业获得资本市场支持,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发挥资本市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擎效用。正如全国政协经委会委员肖钢所说,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是企业天然拥有的权利,企业发行股票应交由市场决定。而如何发挥市场的功效,让注册制能真正激活市场,深挖市场潜力,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把握好改革发展的节奏与力度,防止权利滥用致使市场失灵和系统性风险发生,是新证券法诞生的初衷和要义。

  从法律的一般原则来看,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而只有三者之间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市场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注册制条件下更是如此。新证券法推倒监管机构为企业发行证券进行“背书”的逻辑,重新确立监管机构与市场的关系,消除市场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让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充分博弈,让市场无形之手引导价值和资源流向。通过明确注册制下监管部门的责任边界以及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相关主体的行政、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承担,以防范权利的滥用、义务的背弃、信用的缺失等行为,维护资本市场正常健康的经济关系。

  新证券法以“淡化行政管控、强化市场监管”为总体原则,以全面推行注册制为基本目标,通过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将原法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取消原法规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申请进行审核;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及责任。力求将主导权交给市场并辅以相应的法律监督与约束,减少因过度行政干预而滋生腐败与寻租问题,削弱企业为上市拼凑业绩、弄虚作假的内在动力。通过注册制改革,推动市场相关主体各司其职、责任归位,夯实资本市场体系的微观基础,为投资者判断与决策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依据,从而更好地释放市场活力,全面构建开放、透明、有活力、有韧性的市场体系。

  新证券法让发行人拥有更多借力资本市场的权利,同时中介机构的地位更加重要。新证券法延续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的规定,但本质上对于保荐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发行人实质审查将主要依靠中介机构进行,保荐机构需履行尽职调查、财务核查等工作规程,并出具相应的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律师事务所和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亦需履行相关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中介机构还需对于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验证,根据新证券法规定中介机构对于所有的申报及披露文件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的权利较大程度得以强化,与此同时责任的叠加及处罚力度的大幅提升,都将促使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承担更加重大的责任,进而遏制违法违规冲动产生与风险发生。新证券法还强调,欺诈发行或者虚假披露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此外,新法中还首次明确规定公司首发上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应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举不仅意味着发行人财务和经营情况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到位,而且以上位法赋予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首发上市的必备要件,明晰了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及属性,由此财务会计机构在首发上市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同时看到,包括审计机构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将受到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或者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将被禁业,由此证券服务机构践行诚实守信、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注册制条件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相对之前的证券法,新证券对于处罚的金额及比例均有很大提高,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比如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给予200万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处罚;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保荐机构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中还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为注册制全面推进保驾护航,也为市场开创了新的历史机遇,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相关各方需认真学习和领会新证券法核心内容及精髓,认清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充分履行自身义务,尊规守纪、创新开拓、担当有为,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国家经济建设贡献自身力量。

  (作者系资深投行人士、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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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文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