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内斗不止的上市公司何谈脱困

  9月5日迅游科技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四份议案的核心内容就是董事长与总裁都想罢免对方并兼而任之。

  章建伟、袁旭、陈俊三人属于创业伙伴,目前三人持有迅游科技的股份分别为9.71%、9.84%、6.57%,分别担任董事长、总裁、董事,三人为一致行动人、控制迅游科技。

  袁旭、陈俊共同提议《关于免除章建伟公司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关于推举袁旭为公司董事长候选人的议案》,理由是章建伟长期不理朝政、不熟悉业务,董事会上两项议案均获4:3通过;对此董事长章建伟认为,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会有权罢免董事长,依法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查《公司法》第109条,“董事长和(港股00001)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迅游科技《公司章程》第112条也有类似规定。但目前对上市公司董事长的罢免机制还不明确,不过笔者认为,由谁选举的,当然就应由谁来罢免,董事长理应由全体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罢免,但罢免董事长职务并不能就此剥夺其董事资格。

  真正能决定董事资格的,应是股东大会。董事选举与罢免应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长选举与罢免则应是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两者不能相互越权,笔者认为,董事长罢免根本无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实上,迅游科技《公司章程》第114条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若董事长不理朝政,大可照此执行。

  另一方面,章建伟提出《关于罢免袁旭总裁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议董事长章建伟兼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理由是袁旭在迅游科技对外投资中谋取私利,且其“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董事会上这两项议案以1:6的比例被否决。

  查《公司法》第113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裁可由董事会直接解聘,这个各方应无争议。而若存在“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按《公司法》第146条,是不能担任总裁等董监高职务。若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中谋求私利,则应予追偿。

  当前迅游科技面临一个最大法律问题,或是此前章建伟、袁旭、陈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要求相关各方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股东大会表决时理应方向一致,但上述四项议案说明三方股东表决时可能背道而驰,甚至相互拆台,三人可能已经违反了一致行动协议,或一致行动人已解体。

  一致行动人关系解体,由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可能发生改变,还将进一步导致各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将有较大改变。在笔者看来,此时要厘清各方面权利义务,解决办法就是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通过股东投票来解决公司治理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

  大股东内斗,影响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若两大股东在利益方面相互谅解、各退一步,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而且,既然当初两大股东能合伙创业,有一定志同道合的基础,放下过多的私心杂念,以上市公司和全体股民利益为重,或许还是能达成共识、继续维持一致行动人关系。

  目前迅游科技陷入经营困局,为支持民营企业纾困,推动化解公司实控人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成都高投拟受让该公司实控人合计不超过5%的股份。这种情况下,几大股东更应齐心协力,无论是董事长、总经理,还是其他董监高,在其位就应谋其政,要停止内斗,各负其责,尽快把上市公司经营搞好,只有基本面提升了,才是化解质押爆仓危机的根本办法。

  而从政府部门来讲,如果大股东相互倾轧、内斗不止,就应果断中断纾困行动,人不自救、孰能救之,这样的公司毫无价值和前景可言,纳税人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不能买入一堆形同废纸的股票,要防止利益输送式纾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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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文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