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杨帆 刘春彤
挖掘数据要素潜在价值,以创新驱动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是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之一。当前,我国数据要素“1+N”政策体系初步确立,数据要素产权制度或为后续政策重心之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呈现“供给旺盛,流通不足,价值有待挖掘”的总体特征。数据产权制度对数据交易活跃和规模扩张至关重要,当前政策思路可以概括为“三权分置、三类管理和三阶段确权”,以确权促发展,进一步保护数据来源者和数据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数据要素“1+N”政策体系初步确立,产权制度或为后续政策重心之一。
当前我国数据要素的政策脉络逐渐清晰,数据要素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并列为数字经济“两大基础”,数据要素治理将以国家数据局为统筹发展的牵头部门,以“数据二十条”为纲,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四大基础制度安排,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增强经济发展动能。后续,数据产权制度或成为政策重心之一。
▍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呈现“供给旺盛,流通不足,价值有待挖掘”的特点。
供给方面,我国有培育海量数据要素的肥沃土壤,数据产量全球第二,数据产品供给未来两年有望迎来“从0到1”的爆发增长。流通方面,我国数据要素流通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22年底,我国地方大数据交易所已有46家,尚未出现全国统一的大数据交易所。价值创造方面,2022年我国数据市场规模接近千亿元,2025年前有望实现平均增速25%左右,场内数据交易的市场规模或为弹性最大环节。
▍数据产权制度对数据交易活跃和规模扩张至关重要,当前的政策思路可以概括为“三权分置、三类管理和三阶段确权”:
“三权分置”开天辟地,破除数据确权难题。“数据二十条”开创性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模式。我们认为:1)三权分置有利于促进数据交易发展,进一步保护数据来源者的合法权益;2)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开创数据产品经营权,意在加大保护数据产品经营者的利益。
“三类数据”分类管理,优先推动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数据二十条”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三类分级管理。1)公共数据方面,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和数据加工使用权,可授权企业持有或加工使用。2)企业数据方面,根据四类数据来源分级授权,同时企业是持有数据产品经营权的重要主体。3)个人数据方面,个人享有数据持有权,可以选择让渡部分权利给企业。后续,或将以公共数据作为优先试点开展确权授权。
“三阶段确权”,数据权能在数据流通中诞生。按照流通形态,数据可分为原始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和数据产品。从数据流通和数据形态转变的角度去理解数据权能诞生:1)数据资源化,通过授权获得数据资源持有权或数据加工使用权;2)数据资产化,通过数据资源登记或数据产品登记,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或数据产品经营权;3)数据商品化,通过数据交易购买数据产品获得数据的加工使用权。
▍风险因素:
数字经济发展不及预期,数据要素制度落地不及预期,数据监管强化超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