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放大招:理财子公司净资本新规来了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悬念落地。今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提出不低于5亿,不低于净资本40%,不低于风险资本的100%等监管标准。和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相比较,这一净资本约束和同类型机构同类型业务适用的标准相当。

  银保监会公告称,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

基金君梳理了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要点

  1、净资本不低于5亿、不低于净资本40%、不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征求意见稿中对净资本提出了两条监管标准。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人民币或者等值自有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的监管要求和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一致。

  据了解,在此前银保监会梳理了国内同类型机构的净资本管理制度,包括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基本原则就是同类业务适用于同样标准的净资本管理。

  2、净资本计算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包括之应收账款扣减、其他资产扣减、或有负债扣减和监管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等。在计算净资产时,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要合并计算,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具体计算公式: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净资本项目设定和扣减比例,也主要参照了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规定。

  3、规定自有资金和理财业务投向及对应的风险资本

  自有资金投资风险资本:根据《理财子公司办法》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范围,对现金及银行存款、拆放同业、固定收益类证券和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4类资产计算对应的资本要求。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应当为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

  风险资本的计算公式:

  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4、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测算不同压力情况下的净资本重组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有效应用。

  5、主体职责

  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每季度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6、监管报表要求

  子公司应当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或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8、理财子公司信息披露

  理财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

  9、违反规定要整改,或责令暂定发行理财产品

  不符合净资本管理要求的理财子公司,根据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如果未能有效整改或者净资本指标持续恶化,可能会被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责令调整或限制高管权利。

  10、分类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20万亿银行理财风险隔离子公司规模扩张受控制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让20万亿理财资金风险隔离,不要变成银行的隐形负债。”有私募人士表示。

  净资本约束让理财子公司的资产规模扩张也受到了控制,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5万亿的净资本约束就是让多大银行干多大的事。对于实力雄厚的银行来说,5个亿的净资本不是问题。

  5亿的净资本约束对银行理财子公司来说意味着什么?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此监管部门已进行了充分的测算,目前的理财子公司都能够达标。

  从各家银行披露的注册资本金情况看,各大行也是大手笔,股份制银行多达50亿以上,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分别为150亿和160亿。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净资本管理短期对子公司压力不大,但长远来说,将成为很多公司对业务发展的重要依据。

  此外,因为不同业务风险系数的不同,在业务模式上子公司也会随着监管的引导有一定的变化。

  6大行全部获批 5家获批开业

  截至目前,30多家商业银行公告了理财子公司的设立计划,银保监会已经批准了12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筹建,工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中国银行理财、农银理财5家已经获批开业,工银理财和建信理财已经开业。

  就在6月6日,工银理财发布了固定收益增强、资本市场混合、特色私募股权等三大系列共6款创新类理财产品,涉及固收、权益、跨境、量化等多市场复合投资领域。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总体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压力测试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董事会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扣减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

  第十条(风险资本计算)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

  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业务及其他业务,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各类资产赋予的权重。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为按照穿透原则确定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十一条(监管标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净资本监管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第十二条(分类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监管报表)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管理指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提高监管报表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报表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相关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应当对本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披露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披露数据应当与监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报告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监管措施)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二)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标签: 资本 子公司 银行 风险 银行业
N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