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中国银保监会8日就《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要求,理财公司应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强化开放式理财产品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同时应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
《办法》拟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对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关重要。”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出台《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要求、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的需要,也是加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
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
在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全流程。
具体来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下转A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