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算法让人多花钱,没戏!国家出手“大数据杀熟”

  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就针对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等衍生出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分类规制。

  比如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其他经营者;禁止数据“杀熟”;禁止向用户频繁弹窗等

  用算法让人多花钱,没戏!国家出手“大数据杀熟”

  图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截图

  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分为两类情况:一类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另一类属于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规定》提到了网络混淆、网络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网络诋毁等行为:

  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在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规定》对反向“刷单”、屏蔽广告、“二选一”、数据爬取、数据“杀熟”等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规制。

  具体包括: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至于《规定》对运营者的约束力?

  北京国际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向北京商报记者解释,“国家各部委发布的类似这种规定均属于规章,这个《规定》就属于规章,司法可以引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有关部门在执法时,也会依照该规章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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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文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