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王”钢银电商称盈利来自价差与服务

  ● 本报记者 吴科任 实习记者 李嫒嫒

  

  日前,新三板年度“收入王”——钢银电商就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2020年《年报问询函》作出回复。公司供应链服务业务的盈利来源是监管机构关注要点之一,钢银电商回复称,该业务盈利均来自基础货物差价和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在与客户进行结算时一并计入货款的销售价格。

  寄售业务收入降超九成

  公开资料显示,钢银电商业务主要包括寄售交易和供应链服务等钢铁现货交易服务,并且通过钢银平台及战略合作伙伴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仓储、物流、加工等一系列增值服务。

  2020年,钢银电商实现营业收入580.40亿元,同比下降52.48%。其中,寄售业务收入为43.12亿元,同比下降94.78%;供应链服务业务收入为536.61亿元,同比增长35.94%。公司表示,结合新收入准则的执行对寄售交易业务模式进行梳理优化,一般寄售业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使得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减少。

  寄售业务收入骤降引来监管机构关注。《年报问询函》要求钢银电商结合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总额法和净额法的相关原则及规定等,说明公司2020年一般寄售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的原因,以前年度采用总额法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变化是否涉及前期差错更正。

  钢银电商回复称,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以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同时,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指出对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钢银电商表示,公司从未来发展战略考虑,为进一步体现在钢铁电商产业链中的核心价值,不断降低公司在寄售交易业务中承担的风险,对2020年度一般寄售业务进行全面梳理,优化一般寄售业务模式,通过协议重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强化服务属性,明确服务商定位与职责。

  钢银电商强调,公司优化业务模式及更新合同条款后,下游客户凭放货通知单直接向上游供应商提货,若由于上游供应商原因导致的损失,公司将积极与供应商协调处理,最终以供应商的赔偿结果为准,公司不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仅承担代理责任。

  差价+服务获取利润

  供应链服务业务也被关注。根据《年报问询函》,“根据公司已披露信息,公司供应链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赊销业务(任你花)和预购类业务(帮你采、订单融、随你押),均系通过钢材产品的买卖差价获取利润,包含公司的供应链管理、资源匹配、货物结算、物流配送以及线上营销等多种增值服务价值。公司通常在收费阶段与客户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日常运营过程中未对各项增值服务进行标准化定价。”

  为此,《年报问询函》要求钢银电商按业务分类详细说明各类供应链服务的盈利模式,说明买卖差价的构成及定价依据;说明各类供应链服务产品在不同交易阶段需签订的协议及相应结算条款,各类产品服务费用的计算基础及比例,公司在收费阶段与客户协商定价的具体依据和测算过程,不同客户定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结合主要合同条款、定价依据、盈利模式等情况,说明供应链服务业务毛利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钢银电商回复称,公司供应链业务的盈利来源均来自于基础货物差价和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在与客户进行结算时一并计入货款的销售价格。公司各类供应链业务产品的结算条款均体现了货物销售价格系以采购成本为基准并附加各类型服务费用来确定,其中服务费用包含了公司的运营管理、资源匹配、货物结算、仓储管理、物流配送、加工服务以及线上营销等多种增值服务价值。针对上述服务费用中诸多种增值服务价值,公司不对每一条服务进行单独加价收费,而是在综合各项服务后统一加价收费,统称为供应链服务费,一并计入该笔货物的销售总价款。

  以订单融业务类型为例,其买卖差价构成分为两类:货物从钢厂线下采购,基础货物差价+供应链服务费;货物采购自商家,基础货物差价+供应链服务费+寄售交易服务费。2019年10月23日,钢银电商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调整钢银电商“订单融”产品服务费率的通知》。《通知》指出,服务费自“订单融”交易订单成立之日起计至订单融会员支付货款之日止;交易成立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按实际占用款项的0.33%。/日(含税)计算服务费;交易成立后第31日起,按交易实际占用款项的0.4%。/日(含税)计算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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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