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来水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 被罚743万

  中国网财经7月15日讯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经授权,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1月对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5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2016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7438622.77元。

  具体内容如下:

  经授权,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1月对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5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稽罚字〔2019〕J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9334G

  住所:和平区建设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和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6年本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经前期核查,本委于2017年10月将核查情况上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本委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对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二条规定,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1.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本案中,当事人向用户提供的商品主要是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经查明,天津市市南主城区内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由当事人独家提供,当地无其他可替代的供水来源。目前天津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来源主要为城市公共自来水,而购买桶装水、瓶装水也仅用于生活饮用水。对于城区居民来说公共自来水是最便捷的用水来源,自建取水设施不具备可行性,而桶装水、瓶装水的供应虽然是城市供水服务的一种补充,但是其在价格和便利性上无法与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相比,商品可替代性较弱。同时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是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2019年5月23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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